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催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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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催字第209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國耀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國耀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國耀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㈣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國耀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
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
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㈤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
請狀底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及印鑑證明。
㈥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