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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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相對人
即債務人經 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2,42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經皓文於民國113年5月2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4年8月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二)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