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忠股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本院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七四0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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