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蔡美國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九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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