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陳吉雄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有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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