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摩那園唱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莊崑山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美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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