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倉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倉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倉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倉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表:受刑人張倉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有期徒刑10│104年10月│彰化地檢署│臺灣│105年度審│105年3月│臺灣│105年度審│105年3月│彰化地檢│││危害│月│31日│104年度毒│彰化│訴字第25號│2日│彰化│訴字第25號│22日│署105年│││防制│││偵字第1793│地方│││地方│││度執字第│││條例│││號│法院│││法院│││1667號│├─┼──┼─────┼─────┼─────┼──┼─────┼────┼──┼─────┼────┼────┤│2│毒品│有期徒刑11│104年12月│彰化地檢署│臺灣│105年度審│105年7月│臺灣│105年度審│105年7月│彰化地檢│││危害│月│15日│105年度毒│彰化│訴字第318│25日│彰化│訴字第318│25日│署105年│││防制│││偵字第452│地方│號││地方│號││度執字第│││條例│││、570號│法院│││法院│││4837號│├─┼──┼─────┼─────┼─────┼──┼─────┼────┼──┼─────┼────┼────┤│3│毒品│有期徒刑11│105年3月16│彰化地檢署│臺灣│105年度審│105年7月│臺灣│105年度審│105年7月│彰化地檢│││危害│月│日│105年度毒│彰化│訴字第318│25日│彰化│訴字第318│25日│署105年│││防制│││偵字第452│地方│號││地方│號││度執字第│││條例│││、570號│法院│││法院│││4837號│├─┴──┴─────┴─────┴─────┴──┴─────┴────┴──┴─────┴────┴────┤│註:編號2、3之罪刑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18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4│毒品│有期徒刑11│105年3月14│彰化地檢署│臺灣│105年度審│105年8月│臺灣│105年度審│105年8月│彰化地檢│││危害│月│日│105年度毒│彰化│訴字第492│5日│彰化│訴字第492│30日│署105年│││防制│││偵字第785│地方│號││地方│號││度執字第│││條例│││號│法院│││法院│││56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