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9號
105年度聲字第661號至第664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04號、105年度聲字第11號、第46號、第84號、第10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原事件案號及案由」欄所示事件(下合稱系爭事件)之同表「聲請迴避之法官(承審法官)」欄所示法官承辦上開案件,依法應自行迴避,竟未依規定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等規定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均非附表編號2事件之當事人,自無權聲請該事件承審法官迴避。又系爭事件已分別於附表「裁定日期」欄所示日期,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系爭事件裁定附卷為證,聲請人遲至民國105年1月25日始具狀聲請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核屬事件終結後之聲請,依首揭判例,因系爭事件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職務,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林欣苑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
┌──┬──────────┬───────┬───────┬──────┐│編號│原事件案號及案由│裁定日期│聲請迴避之法官│原事件聲請人││││(民國)│(承審法官)││├──┼──────────┼───────┼───────┼──────┤│1│104年度聲字第2004號│105年1月15日│ 紀文惠 │同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 陳家淳 ││││││ 羅立德 ││├──┼──────────┼───────┼───────┼──────┤│2│105年度聲字第11號聲│105年1月12日│紀文惠│魏高明│││請迴避事件││羅立德│廖秀松│││││ 林幸怡 ││├──┼──────────┼───────┼───────┼──────┤│3│105年度聲字第46號聲│105年1月15日│紀文惠│同本件聲請人│││請迴避事件││林幸怡││││││陳家淳││├──┼──────────┼───────┼───────┼──────┤│4│105年度聲字第84聲請│105年1月15日│紀文惠│同本件聲請人│││迴避事件││林幸怡││││││陳家淳││├──┼──────────┼───────┼───────┼──────┤│5│105年度聲字第101號聲│105年1月12日│紀文惠│同本件聲請人│││請迴避事件││羅立德││││││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