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353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文通 (即 周文堅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釋明黃錦瑭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據資料,並提出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所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有省略之情形,請補提出被繼承人周文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周文堅之繼承人周 廖秀鸞 已死亡,請提出 周廖秀鸞 之繼承系統表(請記載完整,需自出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周廖秀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管轄法院出具之周廖秀鸞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以 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其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或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四、就對周廖秀鸞之繼承人請求部分,請參酌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更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五、請參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之規定,更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六、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被繼承人 劉錦 全體遺產之現值,按被代位人 柯榮勳 之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應依上開計算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3,420元,自行計算補繳裁判費。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