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宏宇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能
代 理 人 郭千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家杰 即王家杰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遷讓房
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
對人給付租金新台幣(下同)279,350元,並將坐落於高雄市○
○區○○○路○○○號5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與聲請人
,及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之2
萬元及懲罰違約金4萬元。從而,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120,02
9元【計算式:累積積欠租金279,350元+系爭房屋租用面積18
0.45平方公尺/系爭房屋總面積329.141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
值1,533,400元=1,120,0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20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