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70號
原 告 佳統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立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嬿安 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萬8
,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