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三所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三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予減刑之附表編號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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