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十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3、4、5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5、6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四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均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二四號裁定減刑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減刑後之刑度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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