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933號債權人 許紋萍 法定代理人 曾玉秀 法定代理人 許明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俊鴻 、 林瑞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⑴請補債務人林俊鴻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⑵請補債務人林俊鴻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及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99年12月2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0年1月1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