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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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7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冠漢選任辯護人蔡奉典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