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一號
聲請人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九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九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捌仟零玖拾柒元│A0000000││││司│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