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七號
聲請人冠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五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楓茹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冠溧精機股份有限公│泛亞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伍拾萬元│PA八五五九七一││││司甲○○│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