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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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楓茹附表:
┌──────────────────────────────────────────────────────┐│本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又碩電腦科技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肆萬伍仟元│BB000049│││1│ 司葉日和 │東內壢分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