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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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家事幫專業居家清潔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俞慧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遇見築空間美學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81,000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核報價單之客戶確認簽章欄並無債務人之簽章,且報價單之備註欄載明「⒉本單經客戶認簽後視同成立」,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成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之服務契約書、有債務人簽章之報價單或收據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催告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遇見築空間美學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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