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公業 福德爺 法定代理人 楊閙 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竺君┌───────────────────────────┐│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96416-0│1│13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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