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朱色君 (即 廖文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9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87│├──┼──────────┼──────────┼──┼──┤│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18│├──┼──────────┼──────────┼──┼──┤│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1│10│├──┴──────────┴──────────┼──┼──┤│合計│3│1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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