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張凱輝 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王淑滿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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