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駱威文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址在臺中市○○路○○○號「第一大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大人力公司」)之經理,負責仲介客戶向設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六至十樓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監護工之業務。嗣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間,「第一大人力公司」職員丙○○(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得悉來電客戶即乙○○(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因其婆婆 張陳碧蟾 年事已高,並患有疾病需人照料,亦明知張陳碧蟾資格,不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明定受監護人須經合格醫師診斷證明、罹患特定病症、依 巴氏 量表評分總分特定分數以下之標準,而無法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竟與被告甲○○、「第一大人力公司」業務員 何岡玲 (前案有罪判決效力所及,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簡嘉佑(另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為取得核准申請外籍監護工所需之受監護人醫院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等資料,竟不思正途,未帶領受監護人張陳碧蟾至醫院看診,反先由丙○○依被告甲○○之指示,對乙○○表明需以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之代價購買偽造之監護人張陳碧蟾之申請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並徵得其同意,派遣業務員 陳寶玉 (另行簽分偵辦)向乙○○收取上開款項及受監護人張陳碧蟾相關資料,回「第一大人力公司」繳交被告甲○○後,再將該等證件資料經由何岡玲,交予簡嘉佑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偽造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以下簡稱澄清中港分院)及院長 林敬義 、科主任兼診治醫師 石宏文 等印章,用以偽造該醫院出具之受監護人張陳碧蟾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醫師石宏文所開具之巴氏量表等私文書。之後,再由簡嘉佑將該等偽造之私文書交返何岡玲轉呈被告甲○○審閱後,於同年十二月二日,由「第一大人力公司」以乙○○配偶 張英裕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二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名義,持向位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六至十樓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澄清中港分院及該醫院院長林敬義、科主任兼診治醫師石宏文之信譽與權益,以及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准駁之正確性。嗣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查後,發現上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疑有不實之情,遂向澄清中港分院函詢後,始悉該診斷證明書係偽造,而查獲上情等語,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中檢守珍九十三偵一四○三九字第七○二七一號函略稱:本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九號(含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九、一九三七七號、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二八四、四五九號)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與本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中檢守珍九十三偵一三六八字第六七四一五號函略稱:本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八號(含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五四、二一二七號、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九一九、一九三七號)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與本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苗檢惠正九十二偵二三六八字第一三三八四號函略稱:本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八號,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與本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併案審理等語。惟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罪嫌部分,業因被告甲○○死亡,而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已如上述,檢察官聲請併案部分,自與本件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林慧英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