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國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簡字第26號

原告 欣芮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 律師

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訴訟代理人 曾德榮

被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訴訟代理人 彭詩雯

廖彥傑

王暐凱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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