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簡字第26號
原告 欣芮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 律師
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訴訟代理人 曾德榮
被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訴訟代理人 彭詩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