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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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0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劉世傳 (即 劉豐銓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