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玲瑛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7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應檢附繕
本一件),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依同
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之理由,
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有上訴狀
在卷可考。依此,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16,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爰定期命上訴人
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上訴利益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補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