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備位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有明文。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備位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員工制服。
惟備位聲明所請求之「員工制服」所指為何公司、何種類之
員工制服均非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裁定命原
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
於107年3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迄未為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