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車玲惠
王維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