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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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訴訟代理人  黎鍾翌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黎鍾翌
被   告  何双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33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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