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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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7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偉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