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一九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文哲
廖忠信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後。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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