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丁○○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二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未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丁○○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