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七九號
原告戊○○
丁○○原告與被告乙○○、 王順番 、甲○○、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