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17號被告 徐涵 听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涵听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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