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鏞 相對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貨款,經聲請人向鈞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係一人公司,僅有股東兼董事一人 李浚永 ,而該董事已往生,致支付命令因無法定代理人而遭駁回,為免聲請人日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再遭駁回,爰聲請選任原董事之繼承人為特別代理人等情。
三、查聲請意旨雖主張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致無法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係向受訴法院之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故本條項適用之要件係以有本案案件起訴或受訴為必要,而於訴訟程序中向審判長聲請選任,惟查聲請人現並無對相對人有何訴訟繫屬,故聲請人應待將來有訴訟繫屬時,再向該訴訟繫屬之審判長聲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