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易威伶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231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1年度偵字第23104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於民國103年1月28日屆滿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
2年度上職議字第1471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並無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且僅以夾鏈袋包裝,況扣案藥品經送驗後,檢出多種西藥成分,而應以藥品管理,被告亦於偵查中坦承扣案藥品自大陸地區所購買等語,堪認確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復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0月13日
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扣案藥品照片等在卷可參,又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藥品外觀│數量(粒)│├──┼─────────┼─────┤│1│綠色糖衣錠│30│├──┼─────────┼─────┤│2│橙紅色蓋白色底膠囊│30│├──┼─────────┼─────┤│3│黃色糖衣錠│30│├──┼─────────┼─────┤│4│藍色蓋白色底膠囊│30│├──┼─────────┼─────┤│5│藍色橢圓形膜衣錠│30│├──┼─────────┼─────┤│6│白色圓形糖衣錠│30│├──┼─────────┼─────┤│7│綠色糖衣錠│30│├──┼─────────┼─────┤│8│黃色糖衣錠│30│├──┼─────────┼─────┤│9│藍色蓋白色底膠囊│30│├──┼─────────┼─────┤│10│藍色圓形膜衣錠│30│├──┼─────────┼─────┤│11│藍色橢圓形膜衣錠│30│├──┼─────────┼─────┤│12│白色圓形糖衣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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