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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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業輝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被告 游健義
何亞蓉 陳邦彥 謝志煥 池美英 施怡淋 鐘子茜 彭敬仁 張家吟 賴玉婷 黃秋華 盧怡樺 陳文章 黃煥平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胡宗典 律師被告 孫國欽
洪天財 林文雄 蔡方 盛卓 維國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
黃鈺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附表二內關於被姓名「 鍾子茜 」,應更正為「鐘子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姓名為鐘子茜,到庭接受裁判者亦為鐘子茜本人,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按,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原記載為「鍾子茜」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王秀慧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