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榮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鈺誠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明億工具企業有限公司)、 許明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貴公司未附)。

二、債務人許明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鈺誠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明億工具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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