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榮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鈺誠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明億工具企業有限公司)、 許明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貴公司未附)。
二、債務人許明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鈺誠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明億工具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