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306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瓊珍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瓊珍與告訴人 莊苡楨 為姐妹。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17日8時2分許,在告訴人位於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0號住處前,毀損其所有之花盆2個,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被告另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1年9月23日7時55分許,在上開地點,毀損告訴人所有之花盆3個,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與本院調解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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