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7號

債權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運輸協議書影本(貴公司未附)。

二、債務人百斯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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