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66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債務人 吳柏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