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8號
債權人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遲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1年12月13日」?如係111年12月13日,則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釋明向債務人乙○○請求8,650,000元之依據,併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據離婚協議書所載「甲方則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大學畢業為止…,按月於每個月十日前給付新臺幣伍萬元予乙方」。則如何計算出債務人乙○○積欠14年又3個月及共計新臺幣865萬元?)。
三、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