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即臺中市大肚區公所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被上訴人 趙俊雄 訴訟代理人 趙文鎮
黃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暨事實理由欄第2頁、第13頁、第14頁、第24頁、第25頁中關於「T、U、E、F、V、H、K、O、P、W部分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T、U、E、F、V、H、K、O、W部分土地」、事實理由欄程序方面中關於「並將上開土地追還予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暨事實理由欄第2頁、第13頁、第14頁、第24頁、第25頁中關於「T、U、E、F、V、H、K、O、P、W部分土地」之記載,其中之「P」乃屬誤繕,應予刪除,並均更正為「T、U、E、F、V、H、K、O、W部分土地」、事實理由欄程序方面中關於「並將上開土地追還予上訴人」之記載,其中之「追還」亦屬誤繕,應更正為「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上訴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