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98號再抗告人 賴坤炎 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98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為再抗告程序所準用之。
二、本件再抗告人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3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再抗告人已於103年8月5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憑,按諸首揭規定,其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