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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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號聲請人 簡建昌 相對人 簡賢明
簡智裕 簡秀霞 簡秀寶 簡惠秋藍 簡秀銀 簡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記載○○○鎮○○路埔尾小段一三七之十四地號土地」應更正為○○○鎮○○段埔尾小段一三七之十四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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