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聲請人 陳南銘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受益憑證名稱為「安泰ING環球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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