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湖簡字第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文曉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及官銜,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軍便服上衣及褲子各壹件、陸軍上士軍階貳個、勳表、軍
用名牌各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1、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159條之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罪
,本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
作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2、扣案之軍便服上衣及褲子各壹件、陸軍上士軍階貳個、勳表
、軍用名牌各壹個,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9條、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9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