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哲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4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哲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
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