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勞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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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勞小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曾子文
被 上訴人 勤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
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4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2年4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