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李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